高层建筑防火规范1、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2、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3、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