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市级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在蓉注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技术人员,可将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本人档案存放在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为在蓉单位人员),可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4)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单位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具体可以查看“成都人社局官网—办事服务—人才服务—职称评审—通知公告”
(1)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市级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在蓉注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技术人员,可将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本人档案存放在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为在蓉单位人员),可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4)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单位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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