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完全卸荷的状态下,采用加大截面的方法加固钢结构时,构件的强度和稳定性,按加固后的截面用与新结构相同的方法依照《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
(2)在负荷状态下,采用加大截面的方法加固钢构件时,原结构中的承载力应有不少20%的富余。加固后构件承载力的计算应根据荷载形态分别进行。对于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一般情况可根据原有构件和加固件之间的内力重分布的原则,按加固后的截面进行承载力计算。
(3)负荷状态下采用加大截面的方法进行加固时,其加固计算应根据原有构件的受力状态,钢材强度设计值应乘以加固折减系数k。轴心受力的实腹构件取k=0.8p偏心受力和受弯构件及格构式构件取k=0.9.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程》条件,将被加固构件根据使用条件划分为四类设计工作条件,加固折减系数在不同设计工作条件下取值不同.
(1)轴心受力构件加固后,应考虑构件截面形心偏移的影响。当形心轴的偏移值小于截面高度时,在一般情况下可忽略其影响。
(2)加固后的受弯构件和偏心受力构件,不宜考虑截面的塑性发展,可按边缘纤维屈服准则进行计算。
(3)动力荷载作用下,构件的加固计算应分别按加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稳定计算分别按加固前和加固后的截面取用稳定系数;可不考虑加固折减系数;必要时应对其剩余疲劳寿命进行专门研究和计算。
(4)静力荷载作用下,加固后构件的稳定计算,可按加固后的截面取用稳定系数,同时应考虑加固折减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