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直接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转委托单位的业务负总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或明确3家拟遴选单位。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代表投资人对拟建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
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有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需向投资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