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对于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规定:
(1)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同条件下的总桩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根,每个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对柱下四桩或四桩以上的承台工程,抽检数量还不应少于相应桩数的50%。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和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乙级桩基工程,应适当增加抽检比例。
(2)预制桩桩身完整性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同条件下的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每个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对柱下四桩或四桩以上的承台工程,抽检数量还不应少于相应桩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