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2.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
3.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4.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5.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6.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