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直管的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竣工验收应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条件及程序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78号)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 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7. 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4.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5. 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6. 检查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7.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