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土地归属权和使用权有所争执的,由当事者商量处理,协商不成的,再交由人民政府解决。当事者对相关人民政府的解决方法不服,可在处理决定告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在土地归属权和使用权争执处理之前,任何人不可变更土地使用近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