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