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要素价格变动
与上述固定单价合同存在类似之处,都是基于约定风险范围之外产生的价格波动,工程承包方根据索赔流程执行,在进行审计时,结合相关索赔报告和索赔批复来核准,若合同中双方没有针对生产要素价格波动进行风险约定,则不能根据上述固定单价合同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调整。这主要在于固定总价合同是在约定范围内一次性明确条件,若发生波动时,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价格变动风险,这种类型的合同重点在于工程承包范围内总价不变,因此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没有发生改变时不能对总价进行调整。
(二)工程量变动
其一,承包方投标与名义工程量存在偏差和漏项,无论是存在偏差还是漏项问题,在合同承包范畴内,所有漏项和工程量偏差问题都应视为承包方应考虑到的风险因素,其中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工程量主要用于确定总工程造价计算中,因此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所提交的产品合格数量,应以合同承包范围中实际工程量为基准,另外合同价款不得因此偏差而调整。
其二,因发包人行为导致分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由于发包人自身行为原因使得承包范围因此出现变化,对此应根据工程实际来调整变更签证。对于签证工程量,具体指的应该是变更后与名义上两者工程量相减,而不是承包方投标工程量。除以上之外,若工程量变化就会对其中的综合单价风险带来一定影响,而这也是因发包人自身行为导致的,发包人要对此影响进行负责。基于以上,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应对这部分内容约定调整方式。若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就会发生合同纠纷问题,而这部分也是固定总价合同审计中最大矛盾,严重情况就会中止审计工作。
其三,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中某分项工程工作内容发生变更。
(三)结算价款
从整体上来看固定总价合同,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结算方便。若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比较短、工程量少、结构简单、技术相对成熟时,通常很少出现变化,因此结算价款是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变更签证价款相加即可。关于工程量复核,也是基于存在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而言的。对于设计深度不够,施工条件变化比较大的工程,应将结算价款的重点放在合同总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