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造价结算审核的相关规范,造价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造价机构在造价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应据实进行调整。对双方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确认或有争议事项,可通过相关各方专业会商会议协商解决,最终的审核结论经几方共同签认。
造价结审计则是按照审计的方法,根据风险导向原则,进行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评估重要性水平,采取科学抽样的方法对工程结算进行抽查,从不同的途径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造价结审计与结算审查的方法有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