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城乡公共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3-16 10:51:47

[摘要] 3月13日,浙江省住建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城乡公共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省城乡公共房屋开展安全排查,做好住房动态监管,以确保城乡公共房屋使用安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城乡公共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浙建房〔2020〕1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委)、民宗局:

  为了确保城乡公共房屋使用安全,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对城乡房屋实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规定,决定对全省城乡公共房屋开展一次安全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第二次调查登记工作开展本次排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本次排查工作。有关调查登记范围、职责分工、调查登记内容、调查登记步骤和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发挥信息系统作用、落实工作经费等事项,均按照省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8〕80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制订城乡公共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方案,报当地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把握排查重点

  本次排查的重点是全省城乡公共房屋的使用安全,特别是用于防疫隔离点的城乡房屋以及前一阶段因防疫需要暂停使用的各类酒店、商铺、教学楼、文化馆、体育馆、养老院、交通场站、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城乡房屋的使用安全。要重点对城乡公共房屋开展补查、复查和复检,农村范围的公共房屋一并纳入本次排查范围。

  三、加强安全鉴定和应急处置

  各地要充分发挥参与全省第一轮、第二轮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排查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专家队伍的作用。对于符合安全鉴定情形的,必须委托进行安全鉴定,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存在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要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四、发挥信息系统作用

  依托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现有信息和清单,对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的公共房屋进行排查、复核、鉴定,本次排查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做到动态更新。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靠房屋使用安全工作机制,做好方案制订、技术保障、信息服务等工作。对于不涉及有关部门的社会化的城乡公共房屋,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和动态监管工作。

  六、确保工作进度

  用于防疫隔离点的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应当在3月20日前完成。涉及教育、卫生、文化和旅游、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等部门的城乡公共房屋以及其他城乡公共房屋排查,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

  七、继续做好城乡住房的动态监管

  在做好防疫隔离点和其他公共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防汛防台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继续做好城乡危旧住房安全排查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针对疫情期间居家人员较多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城乡房屋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工作。

  联系人:省建设厅:肖进财(房产处、0571-87055107)、王淑敏(村镇处、0571-89892090)、杨枋(技术支持、15968150134)

  省教育厅:王永川,0571-88008905

  省卫健委:董涛,0571-87709052

  省文化和旅游厅:邢吴翔,0571-85216610

  省体育局:秦婷婷,0571-85062585

  省民政厅:俞品仕,0571-87055491

  省交通运输厅:金晓波,0571-87801576

  省民宗委:李卫星,0571-87051560

  附件:

1.县(市、区)城乡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doc

  2.全省城乡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用户开设信息.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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