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3-02 15:13:51

[摘要] 2月27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以提高农村牧区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水平,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建村〔2020〕31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供销合作社,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2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

  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农村牧区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形成因地制宜的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制度,为改善生态环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开展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引导村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各地区人口分布、自然条件、发展水平、交通区位、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

  ——以点带面,分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试点旗县(市、区)要优先选择一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基础条件较好、交通运输便捷、人口相对集中、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的嘎查村先试先行,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牧区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模式,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其他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参照本方案的要求执行。

  (三)任务目标

  2020年底前,各试点旗县(市、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验做法。到2022年,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得到推广,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开展垃圾分类

  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作为一个前后关联的系统工程,使源头分类与后续运输、处理方式相统一。可采取如下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一是首先对生产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将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厨余物、废弃的菜叶树叶等按可堆肥垃圾进行分类,采用堆肥等办法进行资源化利用。二是将生活垃圾中的废纸、塑料制品、玻璃等按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完善回收体系,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其他生活垃圾,通过旗县(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填埋处理或就近就地利用闪蒸矿化炉等设施进行处理。三是将装置农药的残留品、废电池等按有害垃圾分类,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收集处理。建筑垃圾用于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也可结合实际选择其他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

  (二)健全收运处置体系

  合理确定垃圾收运处置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苏木乡镇转运、旗县(市、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距离城镇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苏木乡镇(区域)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偏远及人口分散的嘎查村,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嘎查村处理”的分散治理模式。不具备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三)完善收运处置设施

  各试点旗县(市、区)可以根据村庄规模、交通区位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就地处置的要求,科学确定易腐烂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可以一村一建或多村合建。鼓励使用符合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的闪蒸矿化炉等设施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每个行政村(嘎查)至少要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分类堆放处,每个自然村组要合理配置分类垃圾箱(桶)。各行政村(嘎查)要在进村出入口和聚集区周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

  (四)建立回收体系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可通过“积分超市”换取物资奖励等方式,提高垃圾回收率。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立实用性资源回收利用制度。引导试点旗县(市、区)通过招标等有效方式,鼓励和支持有资质、有能力的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垃圾集中回收处理工作,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五)建立保洁队伍

  根据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工作方式,配备一定数量的保洁员,保洁员兼任可回收物分拣和易腐烂垃圾运输工作。可回收垃圾由农村牧区保洁员从自然村(组)运输至行政村(嘎查)的可回收垃圾分类堆放处,易腐烂垃圾清运至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回收废旧物品收购款可作为农村牧区保洁员的劳务费补贴。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试点

  2020年2月25日前,各盟市原则上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一、二类旗县(市、区)中确定试点旗县(市、区),每个盟市2个试点,并将试点名单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

  (二)制定方案

  2020年3月底前,各试点旗县(市、区)明确试点乡镇和行政村(嘎查),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备案。

  (三)组织实施

  2020年9月底前,初步建成农村牧区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运行体系并稳定运行。

  (四)经验总结

  2020年底前,总结试点旗县(市、区)的经验做法,在具备条件的旗县(市、区)普遍开展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农牧部门负责生产垃圾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环节的监管,供销合作社参与可利用垃圾的回收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

  各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投入,整合项目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工作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促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处理补助资金将向试点地区倾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试点旗县(市、区)要加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引导,通过设立垃圾分类宣传展板、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让广大农牧民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牧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有关盟市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各试点旗县(市、区)要对效果明显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及个人给予奖励,对积极开展试点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在配置环卫设施时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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