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2-24 10:41:44

[摘要] 2月21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规范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的管理,保证专家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科学性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消〔2020〕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升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管理水平,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的管理,保证专家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相关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的推荐、认定、入库及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单位均可在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成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征选,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评审论证、审查验收、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专家库成员每年更新补充一次。

  第五条 受聘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年龄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工作严谨。

  (三)具有10年以上消防相关行业、专业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主持过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过不少于5起重、特大火灾扑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或以下任何一项执业资格: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建设工程防火技术规范和实施办法的修订;

  (二)参与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参与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评审论证;

  (四)参与组织建设工程督导调研、防火技术课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对相关的火灾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

  (二)保证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三)不得泄露其他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按专业类别分类,按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总数不少于7人,由抽取专家推选组长。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另行注明。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进行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四)进行质询;

  (五)组织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六)专家组表决,宣布明确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评审纪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评审意见,不得作为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库成员回避制度,专家与参与的论证、检查、咨询活动的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库成员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在工作质量、职业操守、诚信记录及参加培训等基础上建立有效反馈机制。

  第十五条 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既定工作,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发生,视为良好信用行为,应当给予褒奖。

  第十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技术结论有失客观公正,视为不良信用行为,应当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评审及相关活动;

  (二)不履行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

  (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

  (五)其他客观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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