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如何复工?江苏省住建厅权威发布“指导意见”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2-12 10:58:04

[摘要] 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筑工地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措施及复工后的防控举措,切实做好复工疫情防控。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2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为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措施,到复工后的防控举措,《指导意见》都进行了明确。

  工地要配临时隔离宿舍,隔离人员工资按规定支付

  《指导意见》指出,施工企业在自查后认为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复工复产要求后方可复工。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明确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擅自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地规定的时间。

  施工工地复工前,要严格落实人员健康排查、防疫物资储备等措施,严密监测和控制疫情发生。包括编制防控方案、严格信息告知。要加强与务工人员沟通联系,掌握返回工地的行程安排,对同地区的数量较多的工人,尽可能协调或帮助其采取包车、拼车等方式集中返回,减少分散出行增加的疫情防控风险。同时,加强健康排查,做好物资准备,尤其是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医学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组织工人分散就餐

  复工后,更要严格疫情管控。首先,建立健康监测及报告制度,在施工工地设置体温测试点,建立 " 双报告 " 机制,将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管理。其次,实施工地封闭管理,施工工地原则上应保留一个出入口。除急需工作外,减少或暂缓其它涉及业务谈判、财务核对等往来活动。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复工后要强化宿舍及食堂管理,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合理控制每间宿舍人数,保持宿舍定期通风、换气和消毒。食堂应具备卫生许可证,并定期消毒;食堂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佩戴合规口罩;保障饮用、洗漱等热水供应,提供饭前洗手的必要盥洗设施和洗手液;组织工人分批、分散就餐,控制每批就餐人数,避免面对面就餐等。

  防疫措施不到位要扣减信用分,严防 " 带病 " 复工

  《指导意见》明确,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企业,扣减企业信用分;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对疫情防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企业,即使未实施开复工,也要依规实施处罚。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 24 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 危大工程 " 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停工停产,要督促建设相关主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 " 带病 " 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指导意见,指导建筑工地复工,是为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采取的有力措施。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我们必将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役!建筑界热点频道也将持续关注更多疫情防控时期建筑工地开复工方面的相关建筑行业热点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关注建筑界行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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