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2-06 09:17:23

[摘要] 2月5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除省重点项目以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琼建质函〔2020〕1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全力做好我省住建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省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0〕4号)要求,现就做好房建市政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或新开工的房建市政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市县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实行网格化管控。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企业要按照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部署、《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手册》和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要求,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共同做好房建市政建筑工地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二、除省重点项目以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企业确定。

  三、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到岗人员应符合疫情防控期的管控要求,在不影响防疫的条件下尽快复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分期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产复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

  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查统计辖区内企业复工计划和人员安排计划,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制定辖区内企业分批有序复工计划,积极服务指导企业复工,并主动向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汇报复工计划,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企业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复工前必须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主动向所在社区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全员健康防护管理。

  五、春节期间未停工项目应继续施工,需增加务工人员的,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将用工方案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进人员必须符合疫情防控期的管控要求。

  六、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相关企业要对务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登记造册,并对招用人员是否符合上岗条件进行评估。项目工地设置专职卫生员,配齐口罩、消毒液、体温枪等防护用品,由专职卫生员对务工人员进行一天两次的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特别是发热、呼吸道症状如咳嗽、呼吸短促或腹泻,马上就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海南籍务工人员。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湖北籍从业人员暂不宜返琼复工。

  七、房建市政建筑工地实行封闭管理。严控项目之间务工人员的调配,最大限度减少务工人员流动,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对材料运输等进出工地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严格登记检查。改善人员居住条件,疫情防控期不得集体用餐、聚餐,提倡分发盒饭用餐,严格落实环境消毒制度,保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食堂、宿舍、浴室、厕所等)清洁卫生,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八、复工或新开工项目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并经检查合格后,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复工或开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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