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施工遇到文物 地方法规为地下文物护航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19-03-01 11:24:18

[摘要]   当施工遇到文物,当城市建设遇到历史文化时,会发生什么呢?  就在近期,南京、重庆、成都等城市接连发生建设施工毁坏地下文物事

  当施工遇到文物,当城市建设遇到历史文化时,会发生什么呢?

  就在近期,南京、重庆、成都等城市接连发生建设施工毁坏地下文物事件;而北京则在地下文物保护方面又迈出一大步——发布了《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备案办法》,并与3月份发布的《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一起,为地下文物构筑了一道安全的法律屏障。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但是,这个国家层面的法律却没有对“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做出明确界定,使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许多困难。文物保护部门实际执法缺乏明晰根据;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规避考古勘察的费用和保证工程顺利完工,故意损毁和隐瞒发现的文物,使得许多地下文物消失在轰鸣的挖掘机下。

  要知道,文物承载着我们民族的历史和辉煌,一旦被毁坏就再难复制,我们要对其怀有敬畏之心,更要用“铁纪”为其护航。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和人们文保意识的提高,与推土机赛跑抢救地下文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行动,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法规,来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

  北京:考古勘探将成土地入市依据

  2014年3月1日,《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建设工程,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并把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公布16个地下文物埋藏区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在工程建设和生产等过程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广州市第一批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名单。在公布的16个地下文物埋藏区当中,主要是位于越秀区、海珠区和荔湾区等中心城区。

  常州:划定5.51平方公里历史城区

  2013年11月,《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正式出台,全文共计19条,于2013年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常州首次编制专门的办法来保护地下文化遗产。文件最大的亮点就是划定了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将关河—大运河—锁桥河—西市河围成的5.51平方公里区域,认定为历史城区范围。今后,在这一历史城区范围内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需按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和勘探;历史城区以外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需执行相关考古程序。

  扬州:拟发布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去年11月底,《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工程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区域;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埋藏的区域。未经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施工前考古方可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考古调查勘探,方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20)》也有相关规定,比如提到“改善老城市政设施”的关系时,规定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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