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保护责任人制度,北京保护历史名城创新举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10-29 09:55:33

[摘要] 2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此次修订,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措施,给出了更加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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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提出,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将符合标准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推荐保护对象。

  北京是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文明的一张金名片。自1982年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以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已历经数十年实践。

  2005年,北京市公布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保护内容、规划编制、分类管控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等相关内容。目前,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以新理念、新要求、新思路指导、深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实践。

  保护范围涵盖全市行政区域

  修订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明确了名城保护范围涵盖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新增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三条文化带作为保护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历史建筑等一系列具体保护对象。

  修订草案提出,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对历史文化街区等多个保护类别实行名录化管理,建立预先保护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申报、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

  修订草案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成片传统平房区及特色地区等不同范围的管控力度,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分别明确保护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市政公共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要符合建设控制要求;成片传统平房区及特色地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要与本区域风貌相协调。

  修订草案还设立“保护利用”专章,明确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和“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和方式,要求保护利用要符合正面或者负面清单的要求,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革命史迹保护要维护本体安全和特有历史风貌,防止过度商业化;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保护要尽可能维护河道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控制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

  建议增加保护对象强制申报制度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表示,相较于现行《条例》,修订草案更全、更新、更实,形成了全市域、全社会、全要素、全过程、全领域的全面保护理念。

  郝志兰建议,增加保护对象强制申报制度,表述为“对符合认定标准而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单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其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议;仍不列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保护对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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