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务院发文: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7-15 10:40:40

[摘要]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国务院正式发文:支付工程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逾期将支付1 5倍利息。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磅消息.png

  刚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以上就是建筑界政策频道带来的“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最新规定相关内容,快来看看吧。更多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等建筑行业政策资讯请持续关注建筑界政策频道,建筑界政策频道为您带来最新建筑行业政策解读~

支付工程款,工程款逾期,国务院政策

延展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