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4-14 10:54:16

[摘要] 4月9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初审工作、材料受理和证照发放工作,规范审批标准,严格控制审批时限,规范资质(资格)变更和延续工作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建行〔2020〕61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局,和林格尔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行政审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初审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有盟市初审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盟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不予受理。

  初审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规范材料受理和证照发放工作

  盟市受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目录以外的其它材料,不能加设其他限制性条件或材料。

  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进行扫描上传。纸质材料由申请人统一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各类证书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进行发放。

  三、规范审批标准

  各地应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格式化表单、报件示范样本,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确定审批环节和流程,在政务服务大厅摆放和网站上公示,方便群众办事查询。要细化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告知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事项,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四、严格控制审批时限

  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备案、登记项目、证书变更等事项即来即办。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五、规范资质(资格)变更和延续工作

  资质(资格)变更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公安部门或企业完成变更手续后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至三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人员)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资质(资格)证书。

  盟市受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并及时上报,避免资质(资格)延续事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

  六、其他事宜

  (一)行政审批事项咨询统一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负责,可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咨询电话:0471-2841111转接自治区住建厅窗口。

  (二)疫情期间,按“承诺制”办理事项需在疫情结束后1个月携带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的认定证明补办手续。对疫情期间资质(资格)证书到期的,有效期可延期到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疫情起止时间以自治区启动和取消应急响应文件为准。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有关行政审批通知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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