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意见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12-24 14:34:35

[摘要]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联合四部门出台意见,加强江西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意见提出,要探索配售型共有产权住房,明年6月底前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办法,同时加强人和房的动态管理。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其中提到,南昌市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可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发展配售型共有产权住房。加快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各市、县(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原则上要于2020年6月底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探索发展配售型共有产权住房

  江西省要求,深入开展住房情况专项调查,认真梳理城镇户籍居民、新市民住房现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供需平衡等情况,科学编制“十四五”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和数量。

  有新增公租房实物需求的,应遵循“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南昌市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可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发展配售型共有产权住房。

  公租房租赁补贴办法于明年6月底前实施

  江西省提出,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在轮候期内予以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新市民住房保障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

  加快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加大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力度,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财力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补贴标准。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应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各市、县(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原则上要于2020年6月底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加强“人”和“房”动态管理

  江西省还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逐步将原来定时申请转变为常态化申请,将“多部门、多材料、多次跑”的串联审核管理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一表通用、后台并联审核模式,进一步提高申请审核效率。完善公租房配租管理、租金代缴等后续管理服务平台和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监管平台。将全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平台,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行“赣服通”住房保障服务。

  试点推行车辆识别、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步态识别等智能设备和系统,加强“人”和“房”动态管理。建立智能监控数据保密机制,将识别、监控、门禁系统与小区安防、违约取证、到期退出、违规清退等需求进行整合,着力解决识别难、取证难、退出难等问题,变“人防”为“技防”。2020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中心城区至少要完成一个公租房小区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以上就是建筑界政策频道带来的江西省出台意见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学习参考。更多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相关建筑行业政策解读资讯请持续关注建筑界政策解读频道,建筑界政策解读频道为您带来最新建筑行业政策解读~

政策,保障性住房,公租房

延展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