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规: 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不得超过70平方米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1-09-06 10:47:06

[摘要] 厦门市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新规,改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且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一半。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规程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改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且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一半。改建项目应按照相关停车位配建标准尽量多设置停车位。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规程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规范我局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房租赁〔2021〕9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所指的存量非住宅类房屋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第三条

(职责分工)审批处负责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规程及标准制定;利用处负责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土地管理政策的指导;各分局负责日常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求意见回复)各分局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收到市住房局或区建设局推送的改建审核后,对改建项目是否符合改造情形以及外立面设计、总平布置是否符合相关管控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五条

(审核认定内容)各分局对改建项目开展以下内容的审核认定,其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由分局发起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办,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个工作日回复意见:

  1.改建项目土地及批建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2.改建项目是否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3.拟改建房屋是否为单一产权主体;

  4.拟改建房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5.拟改建房屋是否位于工业控制线范围内;

  6.拟改建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情况;

  7.拟改建房屋外立面效果是否符合管控要求;

  8.拟改建房屋总平布局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第六条 (申请办理)项目改建主体在取得《改建项目认定书》后向各分局建设管理科申请办理《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产权人的身份证明;

  (3)拟改建部分房屋的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身份材料。

  3.改建项目认定书

  4.项目改建方案(含总平图、单体立剖面、外立面效果图等,图纸深度应符合《厦门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要求);

  各分局内部自行调阅材料:

  1.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证、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手续材料;

  3.原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总平图;

  4.原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及测绘成果材料;

  5.原土地监管协议。

  第七条

(审批流程及时限)各分局接到申请后通过局资源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发起办理流程,并在10个工作日完成核对改建项目相关规划设计控制条件手续办理。符合要求的,出具《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模板详见附件1),并在申报方案上加盖图纸审批章;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修改单或作退件处理。具体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事项执行。

  第八条

(竣工验收)各分局参加市住房局或区建设局开展改建项目的联合验收。依据《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核定方案及测量成果报告,验收合格的在联合验收审核表上盖章确认,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事项执行。

  第九条

(批后监管)各分局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改建项目后续监管,配合参与联合巡查、违法违规行为会商处置,并依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信用认定及依法处理。

  第十条 (主动服务)

各处室、分局应加强对改建项目前期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内部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主动衔接,靠前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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