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贵州二级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4月7-17日

来源: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编辑:卫怡发布时间:2023-04-04 10:01:51

据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获悉,2023贵州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安排已公布。报名时间:4月7日9:00至17日。考试时间:7月1日。报名入口: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具体安排如下:

  1. 报名时间:2023年4月7日9:00至17日
  2. 考试时间:7月1日
  3. 网上缴费时间:4月7日9:00-18日17:00
  4. 准考证打印时间:6月25-30日

通知详情如下: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人通〔2020〕67号)精神,现就2023年度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

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报考条件(一),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1.已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及有效期情况详见《工程管理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附件1)、《工程造价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已取得贵州省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增项专业”)。

(四)参加上个年度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且只通过一个考试科目的,在参加本年度考试时,报考级别选择“考全科”,不能选择“免一科”。选错级别的,本次考试科目成绩作废。

(五)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肄业证书及培训班证书不等同于学历,不能报考。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实习期不纳入计算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通知发布当月的最后一天。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工作年限,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为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我省只接受现工作地(指报考人员工作单位注册地)为贵州省的报考人员报名,其中涉及持外省身份证(身份证号为非52开头)的报考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已具备贵州省户籍的考生,除满足上述报考条件外,须提供贵州省户口册,方能报考;

2.无贵州省户籍的考生,除满足上述报考条件外,还须提供在贵州省企业从业并由该企业(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险)12个月以上社保证明(或缴费情况明细),方能报考。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报名办法

(一)2023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缴费,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7日9:00至17日17:00。

(二)本次考试统一采取网上报名及考后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考生报名缴费成功即可参加考试。

(三)报考人员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pta.guizhou.gov.cn),进入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报名入口,如实填写本人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相应考区(考生选择的考区即为考场所在市(州))。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大小10—20kb之间)。

(四)本次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凡在2023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有任一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2022年有任一科目成绩合格并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且本次考试在成绩滚动有效期内没有变更专业和级别的除外),均需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视为相应考试科目通过。审查不通过、逾期未完成资格审查的考生,取消当次相应考试科目成绩,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涉及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考生请关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guizhou.gov.cn/);涉及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考生请关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fcxjst.guizhou.gov.cn/)及微信公众号“贵州建设”;涉及水利工程专业的考生请关注贵州省水利厅网站(http://mwr.guizhou.gov.cn/)。

(五)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缴费时间为2023年4月7日9:00至18日17:00。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不成功。该考试统一实行网上缴费,考试机构不受理现场缴费。

(六)考生缴费报名成功后,应于考试开考前一周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2023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机考),定于2023年7月1日举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考试时间,会第一时间通知,具体时间及安排请考生随时关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pta.guizhou.gov.cn)。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7月1日9:00-11:3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4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电子证明)。

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必须在取得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核发专业考试合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电子证明)。

四、考试要求

请报考人员务必于考前详细阅读准考证信息,并按要求做好准备,以免贻误考试,应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五、收费标准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每人每科50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每人每科50元。

六、考场设置

2023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全省9个市(州)设9个考区,考场均设在市(州)所在地,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七、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成绩查询、证书领取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pta.guizhou.gov.cn)了解详情。

八、考试大纲及教材

2023年度贵州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命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可免费下载。有关考试大纲和教材请报考人员自行选购。

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试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序号考区技术咨询单位名称咨询电话
1贵阳贵阳市考试指导中心0851-85741104
2安顺安顺市人事考试指导中心0851-33281804
3遵义遵义市人事考试院0851-23163875
4毕节毕节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事考试服务科0857-8222949
5铜仁铜仁市考试指导中心0856-5234300
6黔南州黔南州人事考试中心0854-8234166
7黔东南州黔东南州人事考试中心0855-8221416
8黔西南州黔西南州人事考试中心0859-3229260
9六盘水六盘水市人事考试院0858-8784725

(二)报考专业咨询电话

1、涉及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报名的报考人员:0851-85360006

2、涉及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报名的报考人员:0851-

86523533

3、涉及水利工程专业报名的报考人员:0851-85613096、85607356

附件:

1.工程管理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

2.工程造价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

2023年3月22日

附件1

工程管理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

情况统计表

(截至2021年5月,按首次通过评估时间排序)

序号学校本科合格有效期首次通过评估时间
1重庆大学2019.5-2025.51999.11
2哈尔滨工业大学2019.5-2025.51999.11
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9.5-2025.51999.11
4清华大学2019.5-2025.51999.11
5同济大学2019.5-2025.51999.11
6东南大学2019.5-2025.51999.11
7天津大学2016.5-2022.52001.6
8南京工业大学2016.5-2022.52001.6
9广州大学2018.5-2024.52003.6
10东北财经大学2018.5-2024.52003.6
11华中科技大学2020.5-2026.52005.6
12河海大学2020.5-2026.52005.6
13华侨大学2020.5-2026.52005.6
14深圳大学2020.5-2026.52005.6
15苏州科技大学2020.5-2026.52005.6
16中南大学2016.5-2022.52006.6
17湖南大学2016.5-2022.52006.6
18沈阳建筑大学2017.5-2023.52007.6
19北京建筑大学2018.5-2024.52008.5
20山东建筑大学2018.5-2024.52008.5
21安徽建筑大学2018.5-2024.52008.5
22武汉理工大学2019.5-2025.52009.5
23北京交通大学2019.5-2025.52009.5
2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9.5-2025.52009.5
25天津城建大学2019.5-2025.52009.5
26吉林建筑大学2019.5-2025.52009.5
27兰州交通大学2020.5-2026.52010.5
28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有效期至2020.52010.5
29中国矿业大学2016.5-2022.52011.5
30西南交通大学2016.5-2022.52011.5
3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2017.5-2023.52012.5
32三峡大学2017.5-2023.52012.5
33长沙理工大学2017.5-2023.52012.5
34大连理工大学2019.5-2025.52014.5
35西南科技大学2019.5-2025.52014.5
36陆军工程大学2020.5-2026.52015.5
37广东工业大学2020.5-2026.52015.5
38兰州理工大学2020.5-2026.52016.5
39重庆科技学院2020.5-2026.52016.5
40扬州大学2020.5-2026.52016.5
41河南城建学院2020.5-2024.52016.5
42福建工程学院2020.5-2026.52016.5
43南京林业大学2020.5-2026.52016.5
44东北林业大学有效期至2021.52017.5
45西安理工大学2021.5-2027.52017.5
46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有效期至2021.52017.5
47徐州工程学院2021.5-2027.52017.5
48昆明理工大学2018.5-2022.52018.5
49嘉兴学院2018.5-2022.52018.5
50石家庄铁道大学2018.5-2022.52018.5
51长春工程学院2018.5-2022.52018.5
52广西科技大学2018.5-2022.52018.5
53西安科技大学2019.5-2023.52019.5
54河南理工大学2019.5-2023.52019.5
55河南工业大学2020.5-2024.52020.5
56武汉科技大学2020.5-2024.52020.5
57重庆交通大学2020.5-2024.52020.5
58江苏科技大学2021.5-2025.52021.5
59南通大学2021.5-2025.52021.5
60北方工业大学2021.5-2025.52021.5
61河北工业大学2021.5-2025.52021.5
62重庆文理学院2021.5-2025.52021.5
注:源自《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土建专业评估通告〔2021〕第2号)

附件2

工程造价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
(截至2021年5月,按首次通过评估时间排序)
序号学校本科合格有效期首次通过评估时间
1重庆大学2020.5-2024.52020.5
2沈阳建筑大学2020.5-2024.52020.5
3江西理工大学2020.5-2024.52020.5
4福建工程学院2021.5-2025.52021.5
5天津理工大学2021.5-2025.52021.5
注:源自《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土建专业评估通告〔2021〕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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