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编辑:张健柏发布时间:2021-10-13 15:19:13

®建筑界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湖北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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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通知》,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要求,现就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考试

  2021年10月16日、17日分两个批次举行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参加其中一个批次考试。2021年10月25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应试人员于10月8日至10月16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妥善保管,考试当日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主观题考试

  2021年11月21日举行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0日。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1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10月25日至10月2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三、其他事项

  1.关于2021年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项及要求,按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2号)执行。

  2.客观题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10月2日)起,通过司法部和微信公众号“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模块,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准考证打印页面设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书》,应试人员签订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3.为便于考生熟悉考试答题系统,司法部将于9月30日在上线客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供考生提前演练。

  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湖北省司法厅官方网站、“湖北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按《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

  省司法厅:027-87823138,87235148,87893331

  武汉市:027-82658046,82658161

  黄石市:0714-6300278

  襄阳市:0710-3555977

  荆州市:0716-8527546,8527512

  宜昌市:0717-6758077

  十堰市:0719-8692342

  孝感市:0712-2280667

  荆门市:0724-2333815

  鄂州市:027-56909339,56909337

  黄冈市:0713-8384669

  咸宁市:0715-8255180

  随州市:0722-3596212

  恩施州:0718-8225301

  仙桃市:0728-3265837

  潜江市:0728-6231409

  天门市:0728-5227853,5221244

  神农架林区:0719-3335549

  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各位考生: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和人员安全,根据司法部通知和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将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1.司法部和微信公众号设置“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即应试人员应考前14天(10月2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设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书》,应试人员签订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2.根据我省防指办有关规定,应试人员应提前接种新冠病毒

  疫苗,凭接种证明或健康码中接种记录参加考试。因禁忌症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须提供考前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应试人员考前应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完成湖北省居民电子健康码(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健康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的申领和健康筛查,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4.应试人员赴考时,尽量选择直达方式,减少途中换乘。乘坐公共交通的,需加强自我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与疑似人员近距离接触。途中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

  5.每场次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可以进入考点。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进入临时隔离场所短暂休息后,经再次检测正常的,可以进入考点;仍然显示异常的,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医疗小组评估可以参加考试,但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应试人员签字确认,进入专用隔离考场考试。体温≥37.3℃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6.请应试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无呼吸阀)、乳胶手套等防疫用品,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要求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当地和考点学校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检查,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处置。

  8.上午第一场考试结束,参加下午第二场考试的应试人员,注意就餐安全,做好个人防护。

  9.为避免影响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进行考前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及时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10.应试人员28天内有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11.应试人员打印准考证时,要认真阅读并签订健康书,签订书的视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

  027-87823138,87235148,87893331

  武汉市:027-82658046,82658161

  黄石市:0714-63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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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0717-6758077

  十堰市:0719-8692342

  孝感市:0712-2280667

  荆门市:0724-2333815

  鄂州市:027-56909339,56909337

  黄冈市:0713-8384669

  咸宁市:0715-8255180

  随州市:0722-3596212

  恩施州:0718-8225301

  仙桃市:0728-3265837

  潜江市:0728-6231409

  天门市:0728-5227853,5221244

  神农架林区:0719-333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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