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说法: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工程人速看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2-13 14:21:57

[摘要]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回答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个建筑企业和工程人关心的问题,明确此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建设工程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迟迟不能开复工、工人无法返程或物资运输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成本。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影响着工程工期和费用损失的责任划分界定,也是近期建筑企业和工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就包括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问: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说,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对于不可抗力是这样解释的: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在确定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后,工程人也可以为受到疫情影响项目损失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开始做准备了。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我们必将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役!建筑界热点频道也将持续关注更多疫情防控时期建筑工地开复工方面的相关建筑行业热点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关注建筑界行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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