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内蒙古要求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1-06-11 09:31:01

[摘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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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研判,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通知》要求,发承包双方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品种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摊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通知》明确,发承包双方可采用以下方法协商解决因材料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矛盾:一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未列入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品种且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受本次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2条原则,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重新协商约定合同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二是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内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本着合理分摊风险和双方协商的原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重新协商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迟的,在此期间的建筑材料差价部分工程价款,由过错方予以负担;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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