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为何常遭“破坏性保护”?工程施工队不当施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1-04-04 09:56:00

[摘要] “保护性破坏”,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中,对文化遗产超载开发或错位开发。比如追求“整饰一新”,甚至“拆真文物,造假古董”,破坏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完整性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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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日前接受采访时,表达了一个惊人观点:“在体制机制没理顺时,我们的古建筑修缮宁可停一停。”院长说得很委婉,其实用通俗的话翻译一下,大概就是“等找到会修的人再修,不会修别瞎修。”

  这个观点听起来很奇怪:古建筑修缮年年讲月月讲,我们本该有丰富的维修经验和管理机制才对,单院长怎么会说体制机制没理顺?体制机制又为何如此重要,没理顺前宁可不修?这一切都要从“破坏性保护”说起。

  一、何为“破坏性保护”?

  破坏和保护,两个意思相反的词,凑在一起颇有种荒诞感。从字面意思理解,是用破坏的手法进行了保护,用老百姓的俗话讲,就是好心办了坏事。

  历史上有不少破坏性保护的例子,大多出于人们的无知。比如大跃进时期,麻雀位列“四害”之一。人们认为麻雀吃粮食,对人类有害,为了保护粮食掀起了全民捉麻雀运动。后来事实证明,麻雀主要吃害虫,大量捕杀麻雀后,庄稼地里的害虫增多,反倒使粮食减产。几年之后人们才算过这个账来,把麻雀列为了益鸟。

  以保护粮食为初衷,以粮食减产为结果。捕杀麻雀事件可谓名副其实的“破坏性保护”。而今的“破坏性保护”更多用在古建筑上面,相对专业的解释如下:

  “保护性破坏”,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中,对文化遗产超载开发或错位开发。比如盲目清理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文物历史环境氛围丧失殆尽;比如周围建筑风格与古建筑严重不协调,破坏了古建筑独特空间环境;比如追求“整饰一新”,甚至“拆真文物,造假古董”,破坏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完整性和真实性。凡此种种,其危害并不比屡遭批评的“建设性破坏”小。

  古建筑是我们中国人历史和文化的传承,这个道理谁都懂,谁也不会主动破坏它们。但现实是小到家族祠堂,大到万里长城,几乎所有的中国古建筑都笼罩在“破坏性保护”的阴影里,搞不好哪天就被“保护”坏了。这种阴影,就是单霁翔院长说的体制机制问题。

  二、专业技术不合格:古建筑保护不能靠招标

  让合适的人干适合的事,这是现代企业管理最基础的一个道理。于是在建筑、装修方面,人们想出了招标这个办法,通过招标找到最合适的施工方,由他们来完成工程。这样的方式在大多数工程上都是合适的,但在古建筑上,往往会出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专业性。单霁翔在担任故宫院长前,曾长期担任国家文物局局长,考察过各国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保护。他介绍说,东西方古建筑是两种东西,保护方法也完全不同。

  例如日本唐招提寺的修缮,是把大殿分解后,各个部件都拆下来全部编号,一一修复,然后加以复建;而希腊人对神庙的损毁并不加以修复,历史原状和新修部分之间留下明显的区别,神庙虽然残缺不全,但仍然让它矗立着。希腊的博物馆里,那些建筑、雕塑的残件陈列在那里也很美。

  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主要是东方建筑以砖木结构居多,完整而脆弱,房梁烂了的话,房子就毁了;而以希腊神庙为代表的砖石建筑,即便整个神庙的主要结构都损毁了,单是几根柱子立在那里,也能成为一道风景。

  中国的古建筑维修,宜参考的是唐招提寺的修缮过程。“把大殿分解后,各个部件都拆下来全部编号,一一修复”,哪怕一个外行看到这些修缮过程的文字,都能猜想到这是一个需要非常细心且专业性极高的工作,不是随便一个装修队就能做的,也不是设定完工日期加班加点能赶出来的。因此,工程招标常用的那种设定预算、工期的方法,在维修古建筑上是不合适的。

  东方文物古建筑修复必须有自己的方法,不能照搬西方修缮模式。而这个道理并非人人都懂,也因此毁过不少东西。例如圆明园的修补就留下了新修部分的痕迹,结果被网友称为“三色冰淇淋”。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古建筑的修复工程,必须根据政府招投标的要求走程序。但单霁翔发现,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维修资格的工程队,和最后进到施工现场维修的工程队不是一码事。政府采购比的是谁最便宜,但在文物修复中,这种方式并不科学。出价低的施工队,往往会在工人、物料等方面尽力减少成本,出现不懂行的人用不合适的材料维修,造成越修越差的结果,就再正常不过了。

  正因如此,他才说出了“古建筑修缮宁可停一停”这个观点,其出发点就在于,必须走招投标程序的这种机制,并不适用于古建筑维修。

  三、经济收益不划算:“值不值”是个大问题

  古建筑保护讲究“修旧如旧”。如果修完之后更坚固、寿命更长,但看起来像没修过一样,这才是至高的境界。但问题就在于,“旧”比“新”更费钱。

  真正做到“修旧如旧”,要细致到什么程度?单霁翔以故宫中一个不起眼的倦勤殿为例讲解如下:“地面上铺的竹黄,是文人做笔筒用的材料,地上的金砖必须是苏州造的,墙上的通景画,用的材料中有一种植物只有安徽山里面才有,于是工作人员就去千里以外寻找并运回来。”

  作为中国人的脸面,故宫的修缮做到这种精细程度无疑是应该的,甚至是必须的。然而能不能推而广之,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盖新房子工期短,盖完能卖钱;维修古建筑并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且维修完也并不能增值。因此,有政府拨款、门票收入以亿计的故宫可以不计成本地修复每一个细节,但没法用这种标准要求每一处古迹。很多没能争取到“文物保护单位”名分的古迹,不要说维修经费,连基本的运营经费都不一定够。经济这本账,是国内大部分文保单位最在乎的。

  真正能促使文保单位投钱修缮的,恰恰也是经济利益。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文保单位等,这些名头对文保单位的主管部门来讲都是摇钱树,有了这些名头就可以干很多盈利的事。为了争取这些名分,先期投资修缮古迹就是一门有利可图的买卖。

  古建筑为何常遭“破坏性保护”

  以江苏泰州城隍庙为例。2003年,泰州市政府斥巨资,动迁庙内住户62家,拆除庙内违章搭建。2004年,按历史原貌对城隍庙进行了整体修缮。同年申报“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并于2006年成功入选。

  刚才说过,成为了“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就会有很多盈利的空间。泰州城隍庙后来干的事可谓惊世骇俗——收费存骨灰。2013年,泰州城隍庙内建起了一个福星殿,个人只要捐赠3680元至26800元,就可以得到一个永久性“福位”存放骨灰盒。不仅能放骨灰盒,还能“预售”!人在世时买下一个“福位”,可以把名字写在红布上放在箱内,去世后再换成骨灰盒。

  这样荒唐的行为很快被叫停了,但从中可以反映出古建筑保护方面的一些问题。我们想象中,古建筑保护应该遵循“政府拨款——民间集资——专业修复——免费或低价向游人开放”这样的发展模式,而实际上往往是两种模式:1. “无利可图——Game over”;2. “有利可图——政府拨款——民间集资——(可能)专业的修复——高价向游人开放——搞其他盈利操作——进行破坏性保护”。

  城隍庙里边放骨灰盒,还按照缴费多少分出三六九等,没死的还可以预约占位。尽管主管部门声称挣来的钱会用于保护古建筑,但这种行为也是一种“破坏性保护”,因为它破坏了文物古迹应有的严肃性。来庙里游玩上香的游客,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在对着骨灰盒磕头……

  四、地方领导不重视:受政绩观驱使 对古建筑不上心

  以上的种种“破坏性保护”乱象,归结起来不外乎两个字:无用。更具体地说,是对主管部门的领导没有用。领导为官,要的是政绩,而政绩往往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盖一座新楼远比修一座旧庙来的划算。

  文物古迹方面,唯一看得见的政绩就是使古迹“升级”,从省级文保单位升级到全国级,或从全国文保单位升级为世界文化遗产,这都能够成为一些主管官员的政绩。除此之外,文物方面的事不会引起官员的过多关注。

  另外,文化局、文物局等单位都是同级别单位中最弱势的,到这类部门任职的官员通常会被视为仕途受挫,如果岁数大一点,则更被视为仕途的终结、养老的闲职。这种时候他们还有没有心思好好拯救文物,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主管文物的领导未必懂文物,造成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也是“破坏性保护”常见的一种成因。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董耀会在接受腾讯文化采访时,曾披露外行领导损毁长城的案例:山东莱芜现存一段春秋战国时期的古长城,因年代久远,外观看上去很破败,但单论史料价值,要高于明长城。主管领导想修缮一下,但又觉得光秃秃的不好看,没法参观。于是下令把那段古长城拆了,用钢筋水泥造了一段像八达岭那样的长城。

  董耀会讲的这个例子,非常直观地展现了一个不懂行的领导,是如何在政绩观(好看,能吸引游人参观)的驱使下,对文物古迹进行了“破坏性保护”。修过的长城的确比以前结实了,也又游人愿意参观了,甚至可以当做政绩工程宣传一下了。唯一的遗憾是,存续两千多年的文物没了。

  结语:

  单霁翔在任故宫博物院院长之前,曾当过十年的国家文物局局长。由他这样身份的人说出“古建筑修缮宁可停一停”,可想而知这背后有多少心酸与无奈。除了他讲的招投标模式外,还有很多因素会造成古建筑的“破坏性保护”。想理顺这些体制机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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