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一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有关问题解析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12-24 16:11:29

[摘要] 工程索赔是施工单位减少经济损失或增加利润最重要的手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非承包人的原因遭受经济损失,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权利,接下来我们学习下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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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索赔的内容是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索赔的内容是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故索赔可能调增工程价款,也可能调减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工程价款;因此,发承包双方均有必要搞清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以下简称索赔)问题。索赔主要涉及索赔的概念、索赔的分类、索赔的期限、索赔的程序、索赔与签证的关系、索赔的具体情形等六个方面的问题;下面将分别介绍之,以求教于方家。

  一、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未规定索赔的概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3规定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需要说明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67号公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虽然2.0.23条并非强制性条文,鉴于《示范文本》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未明确索赔的概念,故笔者下文均是依据2.0.23条规定展开的分析。

  依据2.0.23条规定,索赔的概念同时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索赔的情形仅限于非已方原因。如果是因为己方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增减或者工期延长或者缺陷责任期延长,则己方不能索赔。这里的非已方原因包括对方原因、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等。

  第二,索赔的情形仅限于发承包一方遭受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发承包一方不能索赔。

  第三,发承包一方遭受损失而承担责任的依据为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索赔是双向的,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索赔。

  第五,索赔是发承包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该补偿要求并未得到另一方确认,即索赔是一种单方行为。

  二、索赔的分类

  参考任彦华、董自才主编、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的《工程造价管理》第222页-224页,索赔的分类情况如下:

  按照索赔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索赔分为期限索赔和费用索赔,期限索赔的内容是延长工期,或者延长缺陷责任期;费用索赔的内容是发承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不同,索赔可以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非己方原因提出的索赔;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综合索赔是指发承包双方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总的索赔。按照索赔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索赔分为承包人索赔和发包人索赔,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发包人索赔的内容是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索赔的内容是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三、索赔的期限

  1.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期限为28天。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发承包双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逾期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后果。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发承包双方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承包人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发包人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3.处理索赔报告的期限为28天。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2条和19.4条,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4.逾期答复的后果。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2条和19.4条,发包人未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如果承包人未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5.提出索赔的期限。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5条规定,承包人按照《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4.2条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其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以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照《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4.4条规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仅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四、索赔的程序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发承包双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关系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4条规定,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由此,现场签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变更。由索赔的概念可知,索赔不是合同变更。在索赔的处理中,发承包一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该索赔即转化为现场签证,属于合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工期顺延的确认”属于合同变更,该条规定“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属于索赔。

  怎么样,看完上面的分享,如果再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问题,知道是什么原因了吧,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能产生帮助。建筑界合同频道将持续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合同知识,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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