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20-12-22 17:56:36

[摘要]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接下来建筑界带你看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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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承担。省应急管理厅、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承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工作。其中,省应急管理厅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命审题和阅卷工作。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命审题和阅卷等工作。

  第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7个专业。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区域内作为注册的依据。

  在滚动周期内,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经验证有效后予以认可。

  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我省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六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其他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颁发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期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应试人员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中央部属在冀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若应试人员数量较少时可统一设在石家庄、唐山主城区。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或具有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试行告知承诺制报考。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对在执业注册中发现虚假承诺和违纪违规的,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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