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环路内棚户区3年完成改造 涉及15万户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19-03-01 11:24:16

[摘要]   21日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

  21日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使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值得关注的是,异地安置的居民,其子女仍享有原在输出区的就学待遇。

  棚户区改造 安置房用地优先安排

  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

  意见要求要加大棚户区改造供地支持。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任务的区县,原则上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同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行政审批事项,也将作为本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全程将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城市棚户区项目内容

  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

  危旧房改造项目

  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

  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异地安置 子女就学待遇不变

  据了解,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将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

  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核心城区安置房源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建设。由不同主体实施的项目可进行安置房源的统筹联动,实现安置房源的合理使用。

  另外,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原在输出区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

  补偿方式 居民可自愿选择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办法。

  各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好征收补偿方案。此外,还将加大对直管公房转租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治理违规转租行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

  住房质量

  项目法人终身负责

  作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

  而中标企业要与区县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范围、改造要求、工程进度时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

  同时,要明确项目法人,终身对住房质量负责。在棚户区改造中,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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