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合同工程范围取消如何处理承包人索赔诉求?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9-03 14:50:22

[摘要]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发包人在未施工之前取消部分合同工程施工范围,总承包人就取消部分诉求利润补偿,应如何处理呢?

合同工程范围取消如何处理承包人索赔诉求_.png

  一、案例背景:

  某公寓项目,建筑面积10万平米,合同模式为按正式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固定总价包干,招标阶段为招标图,模拟清单、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合同;合同签订后90天内合同按正式施工图纸转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额1.6亿;

  现结构施工至七层,发包人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地坪原水泥砂浆地坪变更为结构地坪;天棚水泥砂浆抹灰变更为结构天棚;取消两项工作内容涉及金额320万(按合同清单直接扣减);

  接收到发包人工程变更通知单后,总包单位发联系函要求补偿取消工程内容利润额32万;

  二、合同约定:

  本合同明确约定:业主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调整交楼标准及合同施工范围,业主有权在合同签订后或开工后发出指令,确定合同施工范围某一项或多项增、减或取消或由其他单位承造,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业主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变更,总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并且业主方可书面批准总承包单位除尊重业主方指令以外而作出的任何变更。业主方要求或继后批准的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

  本合同条件所用“变更”一词,应指合同图纸及/或工程技术规范所显示与实际由业主方发给总承包单位作施工用途之图纸及/或规范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设计、质量或数量的变更或改变;

  并应包括本合同文件约定之承包工程范围内任何性质工作的增加、减少或替换,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变更,惟该等变化为业主方要求/提出方可视为变更。

  任何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措施,或技术变更导致的变化不视为变更。

  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GF-2017-02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四、建议处理方案

  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可自主变更合同范围及合同内容,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不接受总承包单位利润补偿要求;但一定要注意合同范围取消部分比例;

  发包人在结构未封顶,地坪、天棚未开始备料、准备施工阶段取消是正常变更,总承包单位未出现施工准备、未出现材料订货及材料款损失、未出现窝工情况;因此,不受理总承包人对取消部分利润索赔需求。

  通常来说,合同范围调增、调减一般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招投标阶段,发标前或开标后,合同范围做增减调整,对定标影响不大,但如果标段划分比例失调会影响标段回标价格,即各投标单位重点考虑体量较大标段,而往往忽视体量较小标段;这个阶段较大幅度取消合同施工范围,对签订前的合同价格有影响,但不影响合同履约;

  第二个阶段是合同签订后,由于投标人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合同签订后较大范围取消合同施工内容或转由其他分人施工的话,承包单位一般都会有取消范围利润损失索赔诉求。

  五、地产研学社群友意见:

  第一种意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补偿或不补偿都合理;

  1)、发包方有权力调整合同范围,但是要有一定区间,比如说,本案例合同总价1.6亿,改成8000万,那么按照原合同执行可能就赔钱,承包人完全有理由索赔损失。如果只是很小的范围调整,发包人可以拒绝索赔。

  2)、如果项目体量很大,施工单位已经为被取消的事项做了准备,或有充足的依据能体现该部分的实现,能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利润,对利润损失的部分,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法院有判建设单位责任的实例。2018年,我遇到过实际案例,由于各种原因,项目由原先合同签订施工15万平米,变更为只施工1万多平米,计费采用04定额,按照分部分项取费率得出临时设施等费用;按照合同完全没有问题,但实际这些措施费远不足以补偿施工单位对另行发包的分包单位措施费的补偿;项目从2014年一直停到2018年下半年才重新启动,总经理又换了,单位要重新定。即使不停工,取消较大比例工程量。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利润,应该补偿。

  第二种意见:承包人诉求利润补偿合理:

  1)、我认为总承包单位诉求合理;应该提出索赔,因为发包人依据市场改变合同内容减少了承包人本应获取的利润,承包人已为减少内容做了必要准备,发生的费用无法得到分摊,应提出索赔减少部分的利润;

  2)、发包方违约。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责任包括预期可得利益之损失之规定。

  3)、合理,发包方可以调整合同范围,没说可以无条件调整啊,没说可以不用支付费用啊;

  4)、合理,在不调整其他综合单价的前提下,包含在取消部分的管理费利润因甲方变更减少的,施工单位有权对这部分损失提出索赔;

  5)、承包人,这个必须索赔啊,施工方在施工准备阶段,一定会产生管理费、开办费,而且在招标的时候,对利润是整体考虑的,应补偿部分合理的利润,且如果该工程已经进入准备阶段,还会让施工方产生窝工、退货等,相对对企业信誉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6)、若施工方为原清单内容准备了前期工序和材料,采购等服务性准备和风险防范!施工单位有权对这部分损失提出索赔!施工单位如能提出,预备材料时已进行材料采购询价,合同签订等实际采购费用和原清单投标时风险费,这个就属于守约方的损失!

  7)、由于业主调整承包范围,造成的管理费及利润损失,承包方是可以索赔的;虽然合同内有约定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同范围,但是并没有明确约定,范围调整不需要赔偿承包方利润损失;

  按现行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承包范围的调整,造成的管理费及利润损失,可以索赔;甲方是有权调整范围,但是承包方也有权索赔;甲方调整承包范围,给承包人管理费及利润造成的损失,都是可以索赔的;

  如果合同里面明确说明了调整范围不能索赔,那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没有明确,那么人家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第三种意见:承包人诉求利润补偿不合理:

  1)、不合理:a、合同层面:合同已有相关条款;b、举证层面:除非总包能够举证造成合同整体利润的降低,因为履约过程中还有增加的变更签证,这些都是有利润的,所以这种举证往往很困难。

  2)、常见的总包提索赔的点,不合理但是也不太好解决。首先,合同已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模拟清淡暂定范围,这些在投标时应该都是反复确认过的,这就是规则。另外,不能陷入利润讨论的陷阱。模拟清单合同是锁定的是综合单价,没有对利润的任何承诺,招标是自愿自由竞争的,除非投标时就提出了对利润的相关约定。

  3)、一般合同里会约定甲方有权利调整施工范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利润索赔等损失;

  4)、明显不合理,应该按合同约定执行;

  5)、没有施工时取消是没问题,施工了再取消,那就按施工工程量结算

  6)、应该执行合同约定条款,甲方考虑到了市场的风险,又在合同中约定了,所以施工单位没有理由提出索赔。

  7)、未施工之前取消没问题啊,但是得提前若干时间,防止施工单位以以备材料等情况索赔;

  8)、合同里内有条款,明确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同范围,很明确,总包索赔不成立;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未实施的部分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

  9)、未实施的项目扣除可以理解。但是:a、实际实施的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少或多如何处理好?(也就是工程量算错了)b、图纸中的项目漏算了但需要实施如何处理?

  10)、我们遇到过类似问题,好在合同中有约定,设计变更优惠10%后计入结算,所以像这种减少项按设计变更优惠后扣除,双方能达成一致;个人认为,若合同中没有变更优惠的约定,应该直接予以扣除

  11)、a、未实施的是按照图纸新计算的工程量予以扣除(除非合同清单明确了未实施部门的工程量);b、合同总价包干的意思是:图纸范围内的包干,漏项、工程量的多少,只要在其施工范围内施工方都需无条件实施。

  12)、曾经处理过:公共区域装修、车库地坪前期全部给总包了,合同签订后另行分包了,就是给配合费,没出现索赔的。

  看完上面的分享,当合同工程范围取消,如何处理承包人索赔诉求,你学会了吗?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能产生帮助。建筑界合同频道将持续整理更多工程合同知识,欢迎关注。

典型案例:合同工程范围取消如何处理承包人索赔诉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