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安全与灾害防治法律研究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19-04-10 17:11:11

[摘要] 本篇论文是浅析我国环境安全与灾害防治法律研究,其中内容包括一、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二、我国面临的主要灾害问题;三 我国环境安全与灾害问题分析等内容,供大家参考:

浅析我国环境安全与灾害防治法律研究

摘要: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经济基础薄弱,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有限,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比较集中的国家之一。然而,因经济结构不合理和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导致的环境灾害问题也极为严重。发挥法制手段控制、预防和减轻环境灾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环境安全 灾害防治 法制建设

一、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我国环境减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国经济增长的粗放方式还未得到根本改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突出表现为:

1. 是水体污染严重。

首先,地表水普遍受到有机物污染。 我国的饮用水源污染严重,符合饮用水标准者约占30%,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城市中77.8%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各主要城市 地下水超采,且严重超采现象十分普遍。目前,全国有280个化工石化工业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10公里范围内,七大流域的重点排污石化企业共5379家,年排废水26亿吨。不合理的产业布局使重污染企业与饮用水水源犬牙交错,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将直接危害饮用水安全。其次,我国近海沿岸水体污染依然突出。

2.大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我国城镇空气污染以煤烟型污染为主,然而在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剧增,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下,许多大城市大气污染已由煤烟型向煤烟、交通、氧化型等共存的复合型污染转变。

3.固体废弃物污染不容忽视。

2005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3.4亿吨,比上年增加12.0%,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分选和处理难度明显加大。

4.土地退化问题严重。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每年流失的土壤近50亿吨,相当于耕作层为33cm的耕地130万hm2,减少耕地300万hm2;全国现有退化草地135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可利用草地面积的1/3,每年仍以2万平方公里的速度增加。

5.海洋生态环境恶化。

我国是海洋大国,但由于多种海岸带灾害和大量人为不合理的经济活动相互作用,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海洋生态破坏严重的国家之一。监测表明,我国海岸侵蚀范围和强度仍在不断增大,主要海湾、海口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均处在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近岸海洋生物整体处于脆弱状态,因有毒藻类引发或协同引发的赤潮仍维持在较高水平,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1]

二、我国面临的主要灾害问题

首先,旱灾、洪涝灾害加剧。2006年,全国洪涝受灾面积10902千公顷,成灾5595千公顷,受灾人口15078万人,死亡1024人,失踪293人,倒塌房屋90万间,直接经济损失1028亿元。

第二,赤潮频繁。“赤潮”60年代以前5、6年才爆发一次,属于罕见灾害。70年年代起,沿海海域不断发生赤潮,并向外海域扩展。赤潮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

第三,沙尘暴肆虐。我国沙尘暴年急剧增加,强或特强沙尘暴达到9次之多,为近50年之最。2000年我国北方地区连续出现10余次沙尘暴、扬沙和浮尘天气,给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环境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第四,地质灾害加剧。据地矿部门调查,全国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每年达274亿元,其中由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0亿元。

第五,病虫害频发。植被的破坏、水土流失和人为改变生态系统结构都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降低,生态系统抗干扰的能力降低,大量益鸟益虫减少,各种病虫害加剧。

第六,环境污染事故频发。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接报并处置了160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3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较大事故34起,一般事故110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我国有史以来发生的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对沿江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2007年,无锡市区域内太湖出现50年以来的最低水位,加上天气持续高温少雨,太湖水富营养化严重,导致蓝藻爆发,严重影响了无锡市居民的饮水供应。[2]

三.我国环境安全与灾害问题分析

灾害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自古就有且难以避免,不断给人类生命和物质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和破坏。在现代社会,灾害除了地震、火山活动等纯自然现象外,更多的是与人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密切相关,是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甚至还有的就是人为直接营造的结果。工业文明时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剧增、生产规模的扩大、城镇的密集,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形成巨大压力,有意或无意造成环境破坏,导致新的灾害不断出现,灾害的种类越来越多,破坏性后果越来越严重。当今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异常、资源匮乏、生物物种锐减、环境污染、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灾难,是在人类活动主导下多因素长期累积而成的恶果,已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安全与发展。洪涝、干旱、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的频繁发生,又可以说是生态系统失衡、环境恶化诱发加剧的结果;许多地方不断出现的大面积鼠害、虫灾,使得农作物全面歉收,亦与生态系统的破坏直接相关。同时,人类大规模的经济--工程活动及无节制的开发资源活动,直接诱发或加剧的灾害事故,已具有与自然灾害相提并论的破坏程度,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广泛影响。如矿产资源的乱采滥开,完全改变了地形与地质构造,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质灾害;开采地下水无度导致地面沉降、地面裂缝、建筑设施倒塌等事故出现;草原地区的超载放牧、过度开垦和樵采,导致区域生态系统崩溃、土地沙化与水土流失加剧;江河源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导致大范围水土流失、下游河床抬高、湖泊泥沙淤积、泄洪能力下降,致使洪水泛滥的灾情加重,另外,全球日趋严重的交通事故、水体污染、噪声、火灾等以及危害极大的如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等灾难,亦基本上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现代灾害类型,对一定区域固有的生态系统有不可低估的破坏性。

显然,现代社会致灾因素复杂,人是加剧或营造现代类型灾害的主导因素,加上自然固有与生态失衡因素的叠加作用或诱发,有害现象呈多样性,其影响强度大,且往往一灾多害,因此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逆料性、治理难度大。生态环境恶化而加剧了自然灾害,人为营造的灾害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引发了生态危机,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对灾害问题的普遍关注。

我国作为世界上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特别是人为灾害连年有增无减,自然灾害不断加剧,对我国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威胁与破坏性在增强。[3]

四.我国灾害防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鉴于当代灾害对生态环境安全存在巨大威胁与破坏性,各国普遍重视采取诸多措施进行灾害防治,而其中最为有效的就是法制手段,即通过完善法规建设,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政府主导下的灾害防治行为,确保在灾害事件发生前提下减灾行动有序进行。

1.加强减灾法制建设,是实现有效减灾、落实国际社会与我国已确定的减灾规划的根本保障。反思几十年来的减灾历程,我们认识到:倚重于采用临时政策措施及行政命令来应急抗灾救灾,而忽视统筹安排,减灾与兴利并举,在灾害预报、预防、减灾工程建设方面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减灾基本制度不健全,体制不理顺,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减灾工作的职能及权责不明确,减灾效果不明显。灾害损失连年有增无减。有待于加强综合减灾法规体系的研究与具体建设,否则减灾规划有形同虚设的危险。

2.加强减灾法制建设,有利于解决当前减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国一旦发生大的灾害,各地所需的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均向中央索取,造成中央财政吃紧,颇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延误了灾害工作的及时开展,反映出减灾管理体制方面的突出矛盾,须通过立法解决。其次,一些基本建设没有充分考虑灾害因素,许多建筑物建在危险地段上,埋下灾害隐患;还有的建筑占用了蓄洪、滞洪区地段,一旦发生洪灾,不但建筑本身有危险,而且将严重妨碍整体防洪工作的顺利开展,说明基本建设规范的制定、实施和检查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

3.加强减灾法制建设,是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的首要问题。从我国生态环境的国情来看,自然灾害防治是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的最严峻问题,也是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最低限度标准,因而突出该领域的法制建设,事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的首要问题。[4]

四、建设和完善环境安全与灾害防治法制建设

我国正处于重化工业阶段的加速期,冶金、电力、有色、化工、水泥等行业的单位高耗能的产业还将占一定的比重。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垃圾和垃圾产生量将成倍增长,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不仅要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遗留的历史欠账、维持基本的生态环境稳定,而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发大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境防灾减灾工作的压力仍非常大。因此,面对我国人口多、资源少、污染重、经济增长快、发展方式粗放的基本国情,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防治各种环境灾害,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的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和《防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依法保护环境、防灾减灾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一些地方执法力度还不够。在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抓好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特别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经济发展中严把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关,堵住环境灾害发生的源头,努力避免和减轻环境灾害。

(二)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加快污染治理的力度。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要求,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饮水安全;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维护城市生态平衡;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强化区域生态功能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三)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灾害应急能力。不断强化环境灾害突发事件监督与协调能力,建立及完善各种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沙尘暴监测站、地面生态观测站等。建成环境与灾害监测小卫星星座系统与地面接收应用系统,建立基于GIS的环境安全监控指挥调度中心,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测,对氨氮以及废气的排污浓度和总量实时监测。建设应急监测体系,确保能够得到快速识别、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四)要加强科学研究,增加防灾减灾的科技含量。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灾害涉及的领域广,交叉学科多,协调难度大。要充分组织国内有关科研单位就环境灾害发生的机理、防灾减灾技术与对策开展系统研究,加大环境灾害监测与预报的科研工作力度,加速污染防治技术、土地退化防治技术、农药化肥安全使用技术,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矿山恢复与重建技术、各种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研究与推广,不断提高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防灾减灾任务重,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促进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干杰 人民网-中国政府新闻 《我国的环境灾害》

[2]金磊《灾害学原理》 北京:气象出版社 1997-12-01

[3]蔡守秋. 安全与环境学报 《论环境安全问题》2001(10.28-32.

[4] 王权典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01期 我国灾害防治法制建设》


环境安全与灾害防治法律研究

延展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