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20-03-24 16:30:33

[摘要] 内容提要:本文揭示了民国时期收回主权运动史上极少为人所知的一幕。引水权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但在晚清时期丧失于外国势力之手。民国时期

    内容提要:本文揭示了民国时期收回主权运动史上极少为人所知的一幕。引水权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但在晚清时期丧失于外国势力之手。民国时期,随着民族运动的发展,国人的引水权观念觉醒,政府谋划、行动于上,民众呼吁、支持于下,虽然历经挫折,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努力,引水权最终基本收回,引水业基本实现民族化。

关键词:引水;引水权;近代中国


收回主权、重振国家,是20世纪上半期中国历史的重要内容。对于其中主权意识的成长、收回关税自主权、废除治外法权等问题,研究者已多有论述。然而,本文论及的却是一个向来为学者们忽略的问题,即引水权的收回。因为引水这一职业的特殊性,这个问题在当时即不像关税自主权、领事裁判权那样成为政府和公众瞩目的焦点,此后也一直未进入历史研究者的视野,以至于这段历史极少为人所知。

引水(引水人),旧称领港或领江,1976年以后中国大陆称为引航(引航员),是近代时期新兴的一种职业。按照当时人的说法,“凡在指定之区域内,于某一时期中专门协助船长引领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该区域之水道,而不担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项事务者,为引水人。”[1]引水人的首要任务,在于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的引领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港口水道的通航条件,实为一个国家的自然屏障,与国防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近代欧洲一些国家,还有日本,都要求本国公民担任领水内的引水人,并要求进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强制引水服务。这是一个主权国家引水权的体现,属于近代以来国家主权观念的一个要素。近代以来中国被迫加入世界性竞争,国家主权严重受损,引水权亦丧失于外国势力之手。及至20世纪上半期,国人方始觉醒,政府协谋于上,民众支持于下,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努力,引水权最终基本收回。对于这一过程,迄今史家鲜有论述。本文采择相关史料,对此作一全面介绍,以就教于方家。

一、 引水权丧失的概要

引水权的丧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这一年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规定如下[2]

“凡议准通商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日,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次年7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及至同年10月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除了保留上述内容,又添加了一点规定:“凡人欲当法兰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张船长的推荐信,领事官便可准其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3] 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分别签订的通商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条约》,以及1861年中国与德国签订的通商条约,都一一重申了上述三份条约中关于引水的规定。[4]

上述规定暗含三点,一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时有权自由雇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请在中国担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权操纵于外国领事手中。这些规定,中国引水业纳入了依附型发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权丧失的根由。

当时,中国引水业方处于起步阶段,专门的中国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渔民、船户兼营引水。在外国领事、商人以及航运势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纷纷跻身各通商口岸引水业。及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通商口岸增多,引水业也在更多港口兴起。制定全国性的引水法规,建立统一的引水管理制度,遂成为引水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但当时中国政府缺乏这方面的自觉,对此漠然处之。这又给外籍势力以可乘之机,他们积极策划制定引水规章,试图将中国引水业的管理权,集中到自己手中来。

1867年,驻北京的外国公使团,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制定一份全国性的引水法规。这一提议为中国政府所接受。海关总税务司罗伯特·赫德接受了这个任务。在公使团的操纵下,一份《中国引水总章》(以下简称《总章》)草案很快出台,并得到了清政府总理衙门及公使团的认可。试行一年后,赫德又对这份章程稍作修改,于1868年(清同治七年)再次颁行各港“试行”。[5] 说是“试行”,却一直施行了66年。

《总章》规定,凡是与中国签订了通商条约的国家,其公民与中国人一样,都有资格申请担任通商港口的引水人。全国的引水管理权,集中于海关总税务司手中。在总税务司的领导下,根据《总章》的精神,各港分头制定地方性引水章程,并负责本港引水事务的具体管理,各港负责引水事务的结构,是各海关税务司下属的理船厅,其长官为港务长。由此,一个以海关总税务司核心、以各港理船厅为枢纽的全国性引水管理体制,遂得以建立。《总章》颁行后,中国沿海各港口的引水业,即在这种体制内运行,六十多年里,一直未有大的改变。

表面上,这种体制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引水权,因为从名义上说,海关是中国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问题在于,其一,海关系统完全被外籍人(尤其是英国人)所控制,并服务于外国对华经济、政治攻略,因而主观上并无维护中国引水权的动机。其二,海关并没有掌握引水事务的全部权力,因而客观上无法抵制外籍势力对中国引水权的侵夺。《总章》规定,除了港务长之外,外国领事和外国商会,在港口引水管理上,也有很大的发言权。譬如,在引水人考选时,外国领事和外国商会代表,即占了四票中的两票,还有两票,为引水人代表(往往也是外籍人)和港务长自己。在外籍势力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并正常执业的引水人,几乎都是外籍人。外籍港务长即使有意维护中国的引水权,也力不从心。更何况,他们还没有这种想法。

引水事权既为外国势力把持,外籍引水人遂逐渐将中国引水人排挤出去。在上海港,从1871年开始,就从未增补过中国引水人。[6] 到1903年,该港最后一名中国引水人,因为外籍引水人的压力,也被迫退休。此后的25年里,该港竟然没有中国引水人执业。[7] 不仅在上海港,其它沿海通商港口莫不如此。由是,新兴的引水业,变成了一个“国际性”的行业,而本国人反被排斥于其外。

引水权的丧失,不仅侵害了中国引水人及航运业的利益,也严重威胁中国的国防安全。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中法战争。1884年8月,上海港的英籍引水人托马斯(J. Thomas)引领法国军舰长驱直入闽江,参加中法马尾海战。此役清朝福建水师全军覆没。[8] 对于外籍引水人这种助敌行为,中国政府竟然毫无办法。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引水权在半个多世纪里逐步丧失,但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和中国政府官员却一直不了解引水权的意义,许多人甚至连引水为何物都一无所知。这种状况到19世纪末仍未改变。因此,收回引水权这一问题,便留给了20世纪的中国人去解决。

二、 国人引水权观念的成长

“五四”运动期间主权意识和民族精神的高涨,为引水权观念的成长提供了契机。根据彭重威的回忆,“五四”运动期间,在上海和其它各港的反帝爱国运动中,都有中国海员和领江公会的成员参加。[9] 当时,长江上还有一百多名中国引水人,但主要引水业务,都为外籍引水人垄断。中国引水人倍受外籍引水排挤,而且受到海关外籍官员的歧视。他们在运动中站出身来,控诉外国势力对中国引水权的侵夺,并特别指出一个严重问题,即在最大的港口——上海港,竟然无一中国引水人。由是,引水权操纵于外籍势力之手的问题,第一次显露于公众面前,并开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这次运动之后,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引水问题,将之与国家主权、国防安全联系起来考虑。1921年,北京政府海军部成立了海界委员会和海道测量局,开始研究收回引水权的途径和方法。海界委员会经过多次研究,向海军部提出建议,要求修改1868年颁行的《中国引水总章》。1922年4月,北京政府交通部派出两名代表,会同海军部的两位代表,一起商讨修订《总章》的办法。这次会议虽然未提出实际的方案,但由此可看出引水权观念在政府部门的萌生。

与此同时,民间也发出了类似的呼声。1922年5月4日,中华扬子领江公会致函上海总商会,阐明引水对于国防的重要性,揭示了中国引水业为外籍势力侵夺的严峻事实,呼吁政府立即修订引水法规,以收回引水权。上海总商会接到来函后,迅速呈请北京政府农商部,要求部咨会交通、海军二部,选派专人前往上海,一同修订引水章程。[10]

1926年5月,外籍人在上海组织长江引水考考试委员会。消息见诸报端后,中华扬子领江公会又向上海总商会呈报此事,并要求上海总商会联络有关政府部门,设法阻止这种非法行为。上海总商会于是致电北京政府税务处(该部门为海关的顶头上司),援用各国通例,反复申明引水与国防的重大关系,并指出,外籍人一旦把持引水人考试,将使中国引水人被排斥殆尽。电文说,长江引水原本不许外人染指,今若放纵其非法行为,势必重蹈沿海各港引水业的覆辙,即“非但妨及中国引水人权利,亦于长江国防有关”,因此,应令行总税务司转令江海关理船厅严行阻止。[11]

1927年前后,长江、珠江的中国引水人,成立了全国江海领港业总联合会。1928年初,该会在上海集会,会后向上海特别市政府递交呈文,要求该市政府转呈南京政府有关各部,吁请其积极行动起来,以收回、维护引水权。与此同时,他们还公布了《修改引水章程讨论会宣言》。这份宣言,堪称收回引水权运动史上的经典文献。兹将其全文引录如下:[12]

“迳启者:窃维引港一道,关系至巨,又名领港,或称引水,凡轮舰出入港口,航行领海间,胥赖于是。列强各国规定,非本国人,不得充当,盖有深故焉。国内领海,自应以本国人充引港,俾得为专利之营业,以其各地主权利之关系,一也;商业为财源之命脉,水险公司为运输之保障,本国人为引港,则运输稳而财源足,二也;外国船舶往来,领海要道,可籍本国引港,以防其测绘,及他种之窥探,若外人得充引港,则一旦有事,向导得入,是无异于开门揖盗,三也。综观各端,则引水于权利上、商业上、军事上之关系,诚非浅鲜,此所以引港权之绝对不能让于外人也。
“我国除扬子江、珠江间有华人充当引港外,其余各处悉系外人。长此以往,商业为之操纵,利权为之剥夺,贻国际之羞,受无形之痛。
“日本在明治以前,亦泰半以欧美人为引港,与我国现在情形正复相同,嗣思力矫其弊,及设水险公司,凡日人引港,概由该公司承受保险,不数年间,全国引港,尽为日本人。其热心爱国,远虑深谋,堪以作则。
“因思我国航权之不振,其最大原因,为同治七年引水暂行章程不善所致。若外国水险公司、航商公司、外国商会及外人引港等,皆是以阻止华人从事斯业,且华人所引船只,该水险公司,概不保险,尤足使华人无经营之余地。
“夫各国引港事权,均操诸本国,载在约章,即我国所订条约,亦有中国应允许外国船只雇用中国引港等语。盖恐中国引港尽系华人,不受他国雇用,特为是语,以备日后地步。讵知我国于求外人之不遑,备论外人之求我耶。喧宾夺主,疾首痛心。然亦不能责外人之野心、蚕食我国,无完善章程以限制之耳。
“敝会有鉴于斯,去岁曾呈交、海、外、农四部,请派专员来沪组织引水委员会,修改引水旧章,当蒙准予备案。事关国家主权、人民权益,政府协谋于上,国人讨论于下,一木难支,众擎易举。望爱国同胞,起而共图之。倘承赐教,无任欢迎。”

接到上述呈文和宣言后,上海特别市政府感到引水“关系海权甚巨”,于是将之转呈财政部,并请该部转给海关办理。财政部关务署阅后,亦认为引水问题“关系至为重要”,而上海港竟无一中国引水人,“足见该地领港公会办理不善”。因此,关务署要求江海关补用合格的中国引水人,“毋得听其垄断,致碍国家主权”。关务署并同意对《中国引水总章》进行修改,遂令江海关税务司先行拟定修改意见,并上报关务署审查。[13]

以上事实表明,到了1920年代后期,在引水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上,政府部门和商界、引水业,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认识,找到了共同的话语,确立了共同的目标。并且,政府和公众的不同职责,亦已逐步明确,即政府谋划、行动于上,民众讨论、鼓吹于下,合力共举。这表明,中国人的引水权观念已经成长起来,而且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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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水权,收回,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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