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及应对策略研究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3-24 14:37:36

[摘要]   目前,建筑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将其纳入“营改增”范围是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必然

  目前,建筑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将其纳入“营改增”范围是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趋势。所谓的“营改增”简单来说就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指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这样有利于解决纳税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从长期来看,“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社会整体企业税负的减轻,但是短期内,也就是“营改增”实施的初期,纳税企业的税负可能会出现增长的趋势,在这一阶段,如果企业没有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和纳税筹划工作,则有可能导致企业被市场淘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应对“营改增”实施对税负带来的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实施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原有税务体系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特别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实施“营改增”政策势在必行。对于建筑业来说,严格执行“营改增”政策可以有效的解决行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不断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减少行业内存在的税负不公,有效释放企业的活力。从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提高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不断促进建筑产业的转型和升级。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分析

  (一)“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自身税负产生的重要影响

  “营改增”政策规定,对建筑企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从理论上来说,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建筑企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将其中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从而实现减轻企业自身税负的目标。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短期内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比较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建筑企业存在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我国建筑企业现行的税法规定,建筑企业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如果还销售自产的货物,那么应税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而销售的自产货物则缴纳增值税,另外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就导致建筑企业在销售外购建筑材料时,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在缴纳增值税之后还需要进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当中,从而导致企业的应缴税款增多,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如果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可以得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那么其中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掉,从而就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这里就可以看出,建筑企业税负多少和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息息相关。

  另外,之所以说在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短期之内,建筑业难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甚至出现增长的情况,还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当地的一些小型的企业合作购买一些建筑原材料,这就难以得到专用发票,因此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二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为临时用工人员,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一部分劳务人员的工资也无法得到抵扣。另外,劳务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不愿提供11%的增值税,这时候建筑企业也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三是由于“营改增”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不严谨的情况,这就导致建筑企业无法顺利的获得增值税进项税。

  总之,从长期来看,“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企业税负的减少,促进企业转型和升级。但是从短期来看,建筑业也可能会经历税负增加的考验。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上下游产业税负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涉及到的中间环节较多,整个产业链的波及范围非常广,因此“营改增”的实施不仅对建筑企业自身造成影响,对于上下游产业的税负也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税负降低,就对促进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发挥积极的作用,反之则会限制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虽然在短期内企业的税负有可能增加,但是从长期看对建筑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有利于提高建筑业发展的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

  三、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加强税务筹划工作,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提高进项抵扣的金额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加强税务筹划工作是降低税务成本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加强税务筹划工作,在开展工作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认真的考虑价格和税金之间的关系。另外,由于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税负的多少和发票取得的情况密切相关,因此建筑企业需要选择一般纳税企业作为供应商,以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加大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力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或淘汰或进行协商。对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当做备用选择,而不要当做最优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虽然可以通过相关的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数额较小。

  (二)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就难以适应新的变化,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首先,建筑企业一定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税负多少具有密切的关系,加强发票管理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税负,建筑企业一定要有效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并保证发票数额合理,保证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有效地进行抵扣,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其次,由于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的复杂度大大提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强化税负应对策略

  首先,在购买大宗建筑原材料时,需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流程进行,然后在综合评价供应商规模、产品质量以及报价等多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来选择最佳的供应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在合同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建筑企业可以获得有效的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其次,建筑企业在选择劳务企业时,要尽量选择具有劳务资质的大型企业,保证其可以开具有效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提高劳务进项税额的抵扣额。最后,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建筑企业可以在考量增值税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招投标的报价,在和中标企业签订协议时需要规定具体的上浮比例,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建筑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并缴纳,建设单位没有权利进行代扣代缴,并且在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规定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需要供应商直接向施工单位开具,以保证甲方提供原材料可以进行有效的抵扣,同时还需要保证所有的专用发票都清晰明确,并做好保管工作。另外,建筑企业还可以要求业主开具水、电等能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业主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结语

  总之,“营改增”的实施使建筑企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建筑企业应该正确看待“营改增”,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主动去适应“营改增”实施带来的变化,提高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交税负,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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