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21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后注册的相关工作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林玲玲发布时间:2021-12-12 18:35:00
为保持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满足现阶段社会消防安全管理需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启用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现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及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一)资质条件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包括取得临时资质的时间),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应达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2014)标准要求。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在全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暂未开展的情况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本条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其中,中级技能等级和高级技能等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应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消防局两部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操作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不得少于1人。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取得临时资质后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应达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2014)标准要求。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在全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暂未开展的情况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本条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其中,中级技能等级和高级技能等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应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消防局两部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操作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不得少于1人。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应达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2014)标准要求。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在全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暂未开展的情况下,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其中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应取得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河北省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应达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2014)标准要求。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在全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暂未开展的情况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本条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应达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2014)标准要求。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在全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暂未开展的情况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本条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两项以上资质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7、设立分支机构资质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在全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暂未开展的情况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本条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二)执业范围及执业区域

  1、执业范围

  (1)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2)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含)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3)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4)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5)二级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2、执业区域

  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跨省承接特殊消防设计评估等业务,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设立分支机构,其他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许可所在省级地域承接相应业务。

  (三)资质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按照如下要求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级技能等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能等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社保证明应为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制式证明性材料,应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参保单位社保编号、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同时,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公章或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以及专管员手章)、《河北省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购买发票。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8、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取得临时资质后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报告、维保记录等)。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备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3、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二)执业范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具体执业范围如下: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三)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社保证明应为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制式证明性材料,应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参保单位社保编号、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同时,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公章或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以及专管员手章)。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社保证明应为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制式证明性材料,应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参保单位社保编号、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同时,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公章或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以及专管员手章)。

  (4)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5)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3、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2)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3)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要求(一)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即日起,我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日期暂定为2016年12月31日。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满足相应等级的正式资质申报条件后,按照相关申报要求申请正式资质。

  (二)关于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临时资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并按照总队要求,使用《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使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总队将集中组织培训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

  (三)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注册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能注册到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可由该机构代为申请注册,相关人员不必再单独申请注册,注册完成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单独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四、办事机构及办理时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报材料按照提交材料顺序准备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装订成册(A4纸,胶装成册,封皮颜色为浅蓝色);注册消防工程师申报材料按照提交材料顺序准备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要携带各种复印材料的原件,当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原件由申报人带回。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实行预约服务,申请单位可通过互联网邮箱(地址:hbzdjsc@yeah.com)或预约电话(0311-89181553、89181556)提出预约服务的申请,预约时间确认后,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在约定时间到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39号6221房间)提出申办事项,联系人:申雪晓、张军庆,联系电话:0311-89181553、89181556。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受理场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消防窗口(地址详见附件7);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查询,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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