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州监理工程师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5月5-12日

来源: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编辑:林温文发布时间:2023-03-06 14:14:34

据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获悉,2023年贵州监理工程师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已公布。

  1.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5月5日至5月12日。
  2. 准考证打印入口: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3. 考试时间:5月13日-14日。
5月13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目标控制(3个专业)
5月14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下午14:00-18:00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3个专业)

通知详情如下:

根据《关于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17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

考生缴费报名成功后请于2023年5月5日至5月12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客观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客观题)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

(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三)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四)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详见下表:

5月13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目标控制(3个专业)
5月14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下午14:00-18:00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3个专业)

三、考场设置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均设在贵阳市,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四、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一)成绩公布:

各项资格考试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发布成绩,请考生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的答案及试卷代码等进行比对分析检测,无论抄袭、被抄袭、试卷代码异常或试卷答案雷同,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应试人员考试中要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以防被他人抄袭。

(二)证书发放:

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考生持学历证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身份证、报名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从事达到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核单位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复核不合格者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核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复核处理,取消当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资格复核、证书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试大纲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使用2021年版《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水利工程专业科目使用《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水利工程专业科目大纲(2023年修订版)》。可在相关网站免费下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www.caec-china.org.cn/)、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www.jtzyzg.org.cn/)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www.cweun.org/)。  

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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